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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白事服务到一条龙服务的殡葬改革变化

来源:福瑞万佳 2020-10-10

殡葬礼仪革新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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丧事包括殡礼和安葬两个过程。一九七九年大学读书时,针对旧时做法的矛盾之处,产生过不同看法,认为:传统习俗视无法调和的“喜”与“悲”为同一,充满漏洞。一首几年后随它物被盗走的小诗,即时地反映了以上观点,记得其中一句为:“送葬的队伍怎把庆喜的鞭炮燃放?”


第一,安葬方式

土地的匮乏我是们目前面临的令人头痛问题。

几十年来,甚至最高层人物,无人不在被墓地的问题困扰。人乃一种聪慧的生物,古代人类就有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巧妙办法——火葬。现今,火葬和土葬构成了基本和理想的亡者安葬方式。火葬的优点是节省土地和洁净,缺点是无法拿出广泛的民俗诚意支持的证据和洁净的不完全——污染空气。土葬的优点是沿袭了原始的风俗和古老的“入土为安”的道理,缺点是浪费资源,且附带多种与安全相关的不可控因素。

作者生活的地区尚未推行火葬法。几年前,父母的坟地选择于龙王庙,未经我的参考,事后我亦未表示过多的反对。至于天王庙这个地名,乃本人在父亲殡葬之际,引人掘墓坑时,第一次从掘墓人口中得知。十年前,我曾经不太经意地说过:愿意死后陪伴祖母。因为祖母的坟地处位于县城周边的最高地带,可遥望见古迹“宝塔”;有一大片田地、一道陡峭的山梁和一方斜坡与今天依然未完工的新开发区相阻隔;山脚到祖母的坟地,有约一公里的山路;孤寂且荒凉,山中方圆近十里,恐怕别无他坟,如此的墓地只见于第一道高坡的中间位置。那里在丁家桥,是媛姑未重归居民户口时所在村的属地。

个人的建议是:无论城乡,无论人口的多寡,一律采用“火葬”和“土葬”两种葬埋方式:1)选择火葬的,其火葬费、骨灰盒费和骨灰盒存放费全部免除。骨灰首期存放时间为九十年。2)选择土葬的,国家提供公墓坟地,其条件分“付费”和“论资格”两类。期限划为三十年、六十年、九十年和长期(一百八十年)四个等级,任一单个坟地均不享有永久保留权。

较难处理的是土葬问题。首先必须划定出规范化的、合符要求和条件的、具备相当规模的公共墓地。其次是操作程序的合法化:一是付费问题。它涉及起始费和延续费两类。如果延续费成立,那么坟地的保存期限就能得到相应延长的权利。二是资格问题。原则上资格类不用考虑付费问题,它与国家统一规定和随时评定的少数高优人员的级别对应。单独用国家公务员的评级标准来衡量,那么对应的资格期限等级评级标准分别是:县团级、地市级、省部级和国家元老级。已成葬埋事实的各个类别,每隔到期清理年限,必须依据规则重新评判一次;根据这一原则,不排除付费类到期被评为资格类的可能性,骨灰保存类亦有一个延期保存的评定问题。

解决了以上问题之后,剩下的就是火葬场、骨灰馆和公墓的修建和管理,以及规格的制定问题,建议的一般性运作原则是:统一管理,统一模式,统一规格,定期清理,全民所有。故,墓地必为公墓,但是它带有地方性质。其设置方位和规模的大小,依据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和人均土地占有量。土地条件不够的,可以不设公墓。无特殊情况,各地公墓不存在异地亡者坟地的调济问题。单元坟地的规模和样式整齐划一;甚至包括棺材的使用在内,亦包括资格葬法在内,例如:愿意自付额外费用者,可以也只能在棺材以及有关物品的材质上作出变更。


第二,丧葬礼仪

对照西方,相比之葬法,中式葬礼更加繁琐,需要改革的地方更多。有一个非常有效和体面的解决方案,就是建立无处不在的殡仪馆,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以县城为基本背景单位,该方案最合理。殡仪馆应该把目前分散无序的如:丧乐队、葬礼用品厂商、遗容所、火葬场、骨灰馆、掘墓人、抬丧队和墓地等等,全部统辖为一体,且归属入全民体制。

除特殊葬礼以外,原则上所有的(含资格类)礼仪性和自愿性殡礼费用一律自理。因此,国民有三个选择:一是办理必要的安葬手续以后,直接进入简化的火葬程序,如此可以免去全部的安葬费用。二是办理必要的安葬手续以后,直接进入遗体火化和掩埋的常规安葬处理程序,从而避免不十分重要的额外丧葬费用。三是办理必要的安葬手续以后,行使付费性殡礼和葬礼程序。

理论上讲,殡仪馆举行的丧葬仪式,只具备纯精神层次上的追悼意义;旧时的送礼、吃喝之类,还是免了吧!进而成立的是:殡葬法程序为特殊的公共事业运作过程;换句话说,亡者的安葬一旦完成,那么亡者本身和其随带的全部陪葬物品,皆视为公有。如有可能,在完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之后——国家金库提供信誉担保和实物金砖保存期对应留存,以及制定出亡者安息之处的荣誉等级铭牌标示制度——建议推行自费性记账式金砖殉葬法。


第三,新式葬礼的相关问题

假如真切希望新式葬礼和葬法在中国深入人心,并且让其得到切实的贯彻实行,就无法避开一些问题。

丧事包括殡礼和安葬两个过程。一九七九年大学读书时,针对旧时做法的矛盾之处,产生过不同看法,认为:传统习俗视无法调和的“喜”与“悲”为同一,充满漏洞。一首几年后随它物被盗走的小诗,即时地反映了以上观点,记得其中一句为:“送葬的队伍怎把庆喜的鞭炮燃放?”

新式葬礼的相关问题

假如真切希望新式葬礼和葬法在中国深入人心,并且让其得到切实的贯彻实行,就无法避开下面三个问题:

首先,从观念层面上讲

虽然西式殡葬至今仍以付费为基本的运作方式,且作者论及的殡葬礼仪依据前面的一般性运作原则推导而出,但是如果排除下面将论及的三条殡葬礼仪基本原则的推论,其导出的方式方法与西式做法并无多大的差别;况且,如果生搬硬套地引进西式殡葬礼仪,我们也同样可以行使一个中国式的殡葬具体样式。扪心而论,是真正的基督教博爱精神造就了包括殡礼在内的西方现代文明。所以,视西方的基督教宗教殡葬礼仪为洪水猛兽,完全没有必要。我们自然也就有了一个充分足够的理由,这就是:将基督教的宗教殡葬方法作为中国的殡葬标准。

本文所讲的新式殡葬礼仪,至此,就可以被定义成基督教殡葬礼仪,从而导引出新式殡葬的第一原则——教仪道德原则。但是对一般的殡葬工作人员、以及奔丧人员和亡者,都不存在信教的要求,亦不考究亡者的身份地位,进而引带出新式殡葬的另一个基本原则——合法性原则。

那么这里也有了一个小结论:推广成熟的基督教各种做法,已经成为当前的燃眉之急。即:首先全国城乡全面引进基督教,之后以人人平等的合法性原则为准则,由主教和牧师主持的教堂全盘接管亡者的殡葬过程。广而推之,我们的婚礼等重要的民用性仪式,都可以由这一宗教的开明和体面的做法取而代之。

其次,从人文角度上讲

新式葬礼能够为国民和社会节省大量难以估算的花费。正因为如此,新式葬礼的推行,才会让我们能够兼顾到先前以“爱莫能助”和“怜之奈何”为借口,从而搪塞过去的,这一社会领域方方面面的不如意。

所以,殡葬应该且必须建立在社会福利的基础之上,使其如同政府机构、军队和基础教育一样,构成为国家盈利和税收的四大种重要分配之一。这就是新式殡葬的第三原则——公益性原则。即:只要人们的要求不超出国力供济和分配限度,在个体优劣评判的前提下,任一国民都可以且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归宿——或者合法免费,或者既合法又符合自身条件和愿望——这是一个活着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,亦是一个持续性社会的权利和义务。进一步说,我们既能尊重任一个体的权与利,同时又可确保,至少能部分的确保,那些代表着这个社会的财富和人类自身的高尚优异个体,不至于毁于人们头脑发热和冷酷的一旦。

因为上述理由,以个人观点来看,不管火葬还是土葬,亡者的安息之所必须是一个可供瞻仰和祭奠、带有永久性标志并能提供查证的所在。这一安息之所,应该相应的附带有无法偷梁换柱和损坏的、只能供日后官方验证和研究的、科学划一的DNA样本瓶(盒);作为对亡灵的尊重和佐证,取样涉及面应遍及所有亡者;其可享受到的待遇和保留期限评定方法,在兼顾葬法的附加条件下,与骨灰留存法可大致相当。

最后,从经济和管理方面上讲

殡葬过程和后期处理问题,牵涉一整套成体系的庞大产业和官方专业化管理机构的建立,同时还涉及复杂和合理的法规的制定、以及管理程序的设计难题。

一、基础设施的建设。首先需设定出科学的城市和乡村殡葬基础设施方案。如要火葬,就得有火葬场和骨灰存放馆;如要土葬,就得有公用墓地;如要礼仪,就得有殡仪馆;如要加上现代化保险系数,就得有亡者DNA样本库。这一切,各城乡都不得不面对和解决。

二、专业化的殡葬队伍。这一队伍完全可以办成一支公有制的、或附加自负盈亏条件的队伍。参考现有其它行业,一个明显的事实将是:把它全部纳入社会福利体系之后,这支队伍会更像一支利民支队。

三、完备统一的城乡官方管理机构。这一机构的功能是维护已成体系,并确保其身临变革和动荡情形时亦能正常运行。具体到土葬的“资格”评定,它的困难程度和工作量度就会凸现出来了。此外,从任何角度上讲,土葬条件以及“资格”级别的评定,存在着地域上的差异;因此,就会产生出邻近区域的互动调配问题。再者,亡者葬后的后续评定问题会造成同样巨大的工作量,而且关系和涵义更加微妙;它的社会意义、民众深层情感和人类个体的历史价值也随即充溢于人们的脑海——对先辈的客观和正确的评价,真是一项崇高和伟岸的事业。故,该机构有别于事务性基督教殡葬管理机构,它是法规性的监控和评定机构,其核心组织是高品质的各个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。